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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跨省转移如何处理?
编辑: 浏览: 时间:2022-03-28
1.移出人应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份):
(1)《广东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表》(见附件);
(2)接受人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3)接受人提供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
(4)移出人与接受人签订的委托协议或者合同。移出人可登录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上办事统一申办审批平台提交申请,或者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至省生态环境厅。
2.移出人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人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
(1)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职务、电话,并提供身份证;
(2)委托事项及权限;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签字(章)。
3.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省生态环境厅应立即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移出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省生态环境厅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移出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信息,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初步审核同意移出的,应向危险废物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出跨省转移商请函;不同意移出的,书面答复移出人,并说明理由。省生态环境厅在收到接受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报省交通运输厅、移出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移入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5.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申请批准后,移出人应当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实施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移出人可以按照批准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在有效期内多次转移危险废物。
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移出人应当重新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1)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发生变化或者重量(数量)超过原批准重量(数量)的;
(2)计划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方式发生变化的;
(3)接受人发生变更或者接受人不再具备拟接受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或者处置条件的。
(二)省外危险废物转移入省内审查
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请移出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省生态环境厅征询意见函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省生态环境厅。
省生态环境厅在接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函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书面答复移出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审查意见抄送接受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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