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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四)

编辑:   浏览:  时间:2022-02-15

无证排污,最高处罚100万元!

  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案例】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无证排污案

  东莞市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涉嫌“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9月29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21年7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时发现,东莞市某农副产品贸易公司主要从事家禽、家畜的屠宰和批发,设有浸烫、过蜡、脱毛、消毒、清洗等生产工序及脱毛机16台、热水炉12台、消毒机9台,过蜡炉11台、沥血槽12个等生产设备,年屠宰禽类约200万只,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纳入简化管理,但该单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

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关于“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关于“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定》第三章3.1“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中“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项目,有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单位处贰拾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染物,并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对排污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作了严格的规定,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排污行为,都加大了处罚力度。对情节严重的违法排污行为,规定了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对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次处罚的措施。对复查发现排污企业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违法行为,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措施。

  3、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前提,排污单位领证后要认真查看、执行排污许可证上面载明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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