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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企业常见的10种环境违法行为(三)

编辑:   浏览:  时间:2022-02-11

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

最高处罚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在禁燃区燃用高污染燃料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1台6t/h燃生物质锅炉正在使用,以煤为燃料,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煤。

二、查处情况

  针对该单位在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5月7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单位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并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严格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定,没收锅炉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行为。2018921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发布《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东府〔2018119号),除了部分发电机组及集中供热区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于20181231日前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东莞市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20181231日前改用燃清洁能源。该单位经环保审批同意设置16T/H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并已通过验收,但该单位为了节省成本,分别于2016628日、201715日和6日、20181015日被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现擅自将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改用煤为燃料,分别被处1.5万元、3万元及12万元罚款。最终,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处没收锅炉的处罚,从根本上杜绝了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

来源: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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