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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乱污”企业的定义和分类处置
编辑: 浏览: 时间:2021-06-24
关于“散乱污”企业的定义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工商、环保、发改、土地、规划、税务、质监、安监、电力等相关审批手续应办而未办理(特别是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和工业小作坊),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严重、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
其中,散: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没有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乱: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应办而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企业,存在于居民集中区的企业、工业摊点、工业小作坊。污:无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备、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没有治理价值的企业,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
对“散乱污”企业分类处置原则:
主要包括关停取缔、整合搬迁和整治改造三种类型。
1.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的,制订整合搬迁方案,实施限期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逾期未完成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3.整治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产业布局规划,但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处理、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严重,可通过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实现达标排放的工业企业,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制定提升改造方案,限期整治。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务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但涉及民生的企业,依法依规启动按日计罚程序,严格实行全过程连续性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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