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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迁改建)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

编辑:启绿环保   浏览:  时间:2019-10-19

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在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天南路塘厦段29号2栋101室厂房内组织验收工作组。对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迁改建)(下称“本项目”)环保保护执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和验收(验收组名单附后),验收组和与会代表听取了各相关单位对本项目环保执行情况,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情况的汇报,现场检查了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审阅并核实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搬迁后位于东莞市塘厦镇石鼓村天南路塘厦段29号2栋101室(厂址中心坐标:北纬22°45′46.29″,东经114°06′11.52″)。
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120万元,占地面积1000m2,建筑面积2500m2,加工生产塑胶制品玩具30t/a、XPE配件玩具45t/a和EVA配件玩具10t/a。
生产设备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迁改建前

迁改建后

备注

1

烤箱

12

8

与环评相符

2

液压机

8

4

与环评相符

3

冲床

3

2

与环评相符

4

竖切机

1

1

与环评相符

5

剖片机

2

0

与环评相符

6

数控雕刻机

1

0

与环评相符

7

开式可倾压力机

2

2

与环评相符

8

吹塑机

0

4

与环评相符

9

冷却塔

0

1

与环评相符

10

空压机

1

1

与环评相符

(二)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原位于“东莞市凤岗镇五联村联盛路1号”,于2015年8月委托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总院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5年11月2日通过了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同意建设,批复文号为:东环建(凤)﹝2015﹞420号。
项目于2016年5月16日取得了《关于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文号:东环建﹝2016﹞2284号。
项目于2019年5月委托江苏苏辰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迁改建)》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了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塘厦分局审批同意建设,批复文号为:东环建[2019]12158号。 
(三)投资情况
本项目迁改建后总投资12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为9万元。
(四)验收内容 
本次验收的内容为:本项目的废气、废水及噪声,固废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验收。
二、工程变更情况
本项目竣工后,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告表>及其批复所述内容基本一致,没有发生重大变动。
三、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效果
   本项目已按照 <报告表>及其批复的要求落实了环保措施,包括:
1、废水
(1)生活污水:项目员工生活污水主要为污染物CODcr、BOD5、SS、NH3-N等。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G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排放至市政下水道,然后引至东莞市塘厦石桥头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及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第二时段一级标准及《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中的较严值,最终汇入石马河。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水污染物得到一定量削减,减轻了污水排放对纳污水体的污染负荷。
(2)冷却水: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损耗量,不外排。
因此,项目建设完成后产生的污水不会对周围水环境造成明显的影响。
2、废气
(1)工艺废气
烘烤、成型、吹塑成型工序:项目烘烤、成型、吹塑成型工序会产生少量有机废气,主要成分为非甲烷总烃。项目将烘烤、成型、吹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对烘烤、成型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后经“UV催化光解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收集率不低于90%,处理率不低于90%),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项目未收集部分10%的非甲烷总烃实施无组织排放,厂界排放浓度未超过《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经加强机械通风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有效落实以上措施下,项目所产生的废气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2)厨房油烟
项目不设员工厨房,故无厨房油烟废气产生及排放。
因此,本项目建设完成后在有效落实以上措施下,项目所产生的废气不会对项目周围大气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3、噪声                
项目迁改建后主要噪声源为车间机械加工设备运行噪声,噪声值约为75-85dB(A),空压机运行噪声,噪声值约为80~85dB(A);车间机械通风、抽气所用风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其噪声级为70~75dB(A)。项目噪声通过墙体隔声以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项目噪声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4、固体废物
项目迁改建后产生的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危险废物经收集后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配结果
本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广东德群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28日对废气、废水、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表明:
废水:项目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污水中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要求。
废气:项目烘烤、成型、吹塑成型工序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排放大气污染物中非甲烷总烃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
噪声:厂界环境噪声等效连续A声级(Leq)监测结果符合验收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表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要求。
五、环保监测结果    
(一)本项目基本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管理制度。
(二)建设单位制定了相关环境管理制度和各选择操作规程,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已安排专人负责。
(三)本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报告表>及其批复所述内容基本一致,没有重大变动。
六、验收结论
验收组经现场检查并审阅有关资料,经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本项目基本符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同意本项目废气、废水及噪声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建议和要求
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维护,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制度,并按照环保部门的最新要求执行。
对于本项目的废气、废水、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环保验收,如环保部门另有要求的,应按照其具体要求执行。
按照国家和地方关于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东莞市兴沅实业有限公司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组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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