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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废气处理防治要求
编辑: 浏览: 时间:2021-10-26
油烟的产生、成分及影响
1. 油烟的产生
食物烹饪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物及热氧化和裂解产生的固、液、气三项混合物。加工高油烟食材和炒、煎、烤、炸等烹饪过程油烟产生量较大。
2.油烟的成分
醇、酮、烃、脂肪酸、以及芳香族化合物。
3.油烟的影响
油烟是PM2.5的直接排放源,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可增加大气氧化性,加速臭氧和二次颗粒物的形成,油烟排放会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油烟污染防治
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油烟净化设备,排放的污染物应符合下表限值。
1.油烟收集
餐饮服务单位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油烟集气罩罩口投影面应大于灶头面,罩口下沿离地高度宜取1.8-1.9m,罩口面风速不应小于0.6m/s;油烟排风水平管道宜设坡度,坡向集油、放油或排凝结水处,管道应密封无渗漏。
2.油烟净化设备的选用及安装
(1)技术路线选用
一般管控类餐饮服务单位可选用单级油烟和颗粒物净化技术+ V0Cs净化技术或其他等效净化技术的油烟净化设备;列入重点业态、重点规模、重点区域、重点单位的餐饮服务单位应选用复合式油烟和颗粒物净化技术+ V0Cs净化技术或其他等效净化技术的油烟净化设备。
(2)设备安装要求
油烟净化设备应安装在油烟排风管道末端,位于油烟排风机之前;净化设备应与排风机联动,先于排风机启动,后于排风机停止,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设计排放风量(单个灶头的基准风量以2000m3/h计);油烟排放口应尽可能远离环境敏感目标。
(3)设置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
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11/ 1195—2015)、《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2018)要求设置采样监测平台和监测点位并保持正常使用。
a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0.5m时,应设置固定式钢梯到达监测平台。监测平台与坠落高度基准面之间距离超过2m时,应安装分段钢斜梯、转梯或电梯到达监测平台。
b餐饮服务单位应在废气排放口设置永久性测试孔。测试孔应优先选择在平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测试孔内径应不小于8Omm。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D=2AB/(A+B),式中A、B为边长。
c在油烟净化设备显著位置设置废气排放口标志。
3.油烟净化设备管理
餐饮服务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巡检,记录油烟净化设备运行情况。巡检内容:
(1)油烟净化设备是否通电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是否存在擅自停用油烟净化设备的现象;
(3)油烟净化设备是否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4)油烟净化设备是否定期清洗维护并留存记录;
(5)油烟排风管道与油烟净化设备是否保持正确连接,管道各连接处是否存在油烟“跑冒”现象;
(6)油烟净化设备排放口是否存有明显油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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