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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排气筒合并,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排污许可证?

编辑:   浏览:  时间:2021-04-20

排污许可申报中排气筒合并是否属于排污口位置变化
内容:某化工企业已2017年于取得排污许可证,2020年企业根据市场情况放弃了部分产品的生产能力(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并对厂区内现有排气筒做合并处理,合并后全厂仅1根排气筒(现有厂区新建)。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中“第十五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一)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三)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等均未增加;但无法判断排气筒合并是否属于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企业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内容回复根据您的描述,排污单位拆除厂区内现有排气筒,新建1根排气筒用于废气合并排放,对于上述情形,可认定为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发生变化,对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

来源:环评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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