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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办理《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审

编辑:启绿环保   浏览:  时间:2016-02-20

(一)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排污许可证年审。

(二)事项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第十条;

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9号)第六条、第十七条;

4、《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5、《广东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条例》。

6、《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粤环〔2009〕74号)

(三)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排污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发证日期的同一月份,申请单位应当在年审届满一年的前一个月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排污证年审。

(四)办理程序

排污许可证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实行市、镇分级审批:市环保局发证的项目,向市环保局申请年审;环保分局发证的项目,向所在地环保分局申请年审。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受理及初审

申请单位将申报所需纸质文件报送相关环保部门行政审批办事窗口,并同步完成网上申报后,经窗口工作人员初审,纸质文件齐全的给予受理登记,填写收件回执;资料不齐全的,作退件处理。

2、审核发证

经核实申报内容,根据企业申报排放量、审批允许排放量、环保设施处理能力以及辖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任务等,确定该申请单位的各项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符合条件的加盖年审章。

(五)申报所需材料

申领排污许可证年审需提交纸质文件一套,同步在东莞环保公众网上申报排污许可证年审。所有纸质文件一式一份,可使用复印件,文件材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完成审核工作后,相关资料复印件退还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清单如下

1、企业委托书(企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2、《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加盖企业公章,网上申报时上载表格EXCEL文档)

3、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历次环保审批资料(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意见)复印件;

5、历次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表及验收核准意见复印件;

6、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环境监测报告(所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监测因子须包含被测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并核算污染物排放量。验收监测报告超过6个月的,需重新监测;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按照监督性监测报告项目进行监测,并提交最近一年符合规定频次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废水监测每季度一次,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一般企业:废水监测三个月、废气监测半年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完成相关资料审核工作后,环境监测报告原件将与相关资料一同发还企业;

8、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须经环保分局审核,并取得申报登记代码编号)。

9、生产过程产生零散废水、但环评批复不允许排放的企业,需提供零散废水处理合同及转移联单复印件;

注:建设单位到市局办事窗口提交申报材料前,需先登录东莞环保公众网(网址:http://dgepb.dg.gov.cn/)网上办事,对应申请事项进行在线申报,填写和上载带“*”的项目。在线申报信息的有效时间为5个工作日,逾期需重新填写和上载。年度年审栏填写格式,如:发证日期为2011年1月20日,年度年审:2011年1月20日至2012年1月19日。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年度审核申请审批表》;

表格下载网址:http://dgepb.dg.gov.cn/

(七)事项有效期

申报资料齐全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并须每年年审,届满换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发放5年期排污许可证条件、但符合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条件(如试生产期间、限期治理期间等)的排污单位,可申请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到期后原则上不再发放短期排污许可证。

(八)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取费用。

(十)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办事中心或项目所在镇(街)环保分局。

市环保局行政办事中心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

咨询电话:23391060、23391212。

(十一)申办对象: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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